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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有关事项如下: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统一电子证照标准  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点击查看详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点击查看详情)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  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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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7月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
发布时间: 2020 - 07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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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
发布时间: 2020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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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报告办理职责分工  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十二条规定,书面报告办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负责。(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下同)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
发布时间: 2020 - 06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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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建发〔2020〕17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推进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0 - 06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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